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联盟的名称为“世界剧院联盟”,英文名称为World Association for Performing Arts,缩写为WAPA。
第二条 本联盟是由剧院、文化团体、艺术院校、文化公司等表演艺术机构自愿结成的国际性、专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搭建开放多边的交流平台,推动具有民族、区域特色的优秀表演艺术国际化发展,以及科技与表演艺术融合发展,促进世界文明交流互鉴、共同繁荣。
本联盟遵守登记地国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第四条 本联盟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、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联盟的住所设在中国北京市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
(一)搭建国际化、常态化交流平台,为全体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服务;
(二)举办专业论坛,探讨表演艺术各领域发展议题;
(三)开展专业领域的国际合作,举办歌剧电影展映、线上资源展播、人才培训等主题活动;
(四)提出行业倡议,推动表演艺术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与发展;
(五)开展符合联盟宗旨的其他文化合作和交流活动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本联盟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;
(二)拥护本联盟的章程;
(三)在本联盟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(四)有意愿、有能力履行会员义务。
第九条 会员加入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加入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联盟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联盟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加入联盟自愿、退出联盟自由;
(六)联盟赋予的其它相关权利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联盟的章程,执行本联盟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向本联盟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联盟规定的其它相关义务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出应书面通知本联盟,并交回会员证。无特殊情况,会员超过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盟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出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2年召开一次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每届4年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(六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注销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的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在本联盟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二)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四)未受过刑事处罚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六)有意愿为联盟发展做出积极贡献。
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,连任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四条 主席为本联盟法定代表人。
因特殊情况,由主席委托且经理事会同意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本联盟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主席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(四)建议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,交理事会决定;
(五)向理事会提出动议;
(六)负责执行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委托或交办的其他事务;
(七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获取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按照登记地国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登记地国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按照登记地国有关规定并参照相关国际通行规则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六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条 本联盟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一条 本联盟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二条 本联盟终止后经清算的剩余财产,任何会员不得侵占和私分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,按照登记地国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3年11月12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。
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